在產假之後,有些人因為身體原因,可能無法擔任相應的崗位工作。遇到這樣的情況,很多人都會產生不少的疑惑。那麼,產假工人無法承擔相應工作怎麼辦?孕期不能安排哪些工作?下面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説道説道。
一、產假工人無法承擔相應工作怎麼辦?
在產假期間,如果存在無法承擔的工作,是有拒絕工作安排的權利的。經雙方同意,可以對勞動合同中的條款進行修改。
在懷孕期間,僱主不得強制女性員工進行調崗或從事高強度工作,但在懷孕期間無法適應原有的工作,則由僱主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,降低勞動量,或安排其它適合的工作。
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6條,女性在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有工作的,應當由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,給予適當的減重或安排其它適合的工作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,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夜間工作。妊娠女職工在工作期間進行產前檢查,其所需要的時間則被視為工作時間。
二、孕期不能安排哪些工作?
(一)作業現場大氣中含有鉛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鎘、鈹、砷、氯乙烯、環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質。
(二)從事抗癌藥物、己烯雌酚生產、麻醉氣體等工作。
(三)不密閉來源放射性材料的使用、核和輻射事故的緊急處理。
(四)在《高空作業等級》中所列的高空作業。
(五)按冷水操作等級劃分的要求進行的冷水操作。
(六)在《低温操作等級》中所列的低温操作。
(七)按《高温工作等級》的三級、四級的工作。
(八)按噪聲等級劃分的三級和四級的工作。
(九)按體力勞動強度等級劃分的第三、四級體力勞動的工作。
(十)在密閉空間、高壓室、水下作業、劇烈震動作業等等。
“夜班”這一概念在勞動部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》中有明確的表述。“夜班勞動”是指在22點到次日6點之間的工作。
此外,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,除法定勞動日之外,女職工在孕期內不得加班;工作期間要有適當的休息時間。
總之,對於孕婦,僱主不能為其安排有毒、有害、高勞動強度的工作。
三、產假有哪些待遇?
(一)工資:在女性僱員的產假和男性護理假期間,僱主應按其工資水平發放休假工資。
(二)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第7條第3款:女職工在工作期間接受的產前檢查,視為工作時間。
(三)產後哺乳期: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第9條,一週歲以下的女職工,其工作單位應給予其兩次哺乳(包括人工餵奶),每次30分鐘。多胎的,每多喂一次奶,就增加30分鐘。女職工在工作期間的兩個哺乳假可以合併使用,在往返的上下班的間,均為工作時間。